保险代理人好做吗?
保险代理人这个职业,可以说是鱼龙混杂。前几年经过几轮野蛮生长以后,保险代理人疯狂地增长到了近千万人,如果把做过保险代理人这个工作的人一并算进来,超过了五千万人。
在外界看来,保险公司对于代理人并没有什么要求,只要你愿意干,就可以到保险公司“追逐梦想”。只要你能拉到业务,出不出勤,专不专业都不是问题。甚至某些老阿姨比硕士博士更吃香。一个看似不起眼的老阿姨,或许就是一个月好几万保险收入的业务骨干。
除了这些外界看来好或不好的外表之下,对于保险代理人来说,一直有一个行业隐患,从保险刚刚进入中国以来,就一直存在。这个隐患到了某个时机,可能会成为很多代理人的噩耗。这个隐患到底是什么呢?
各行各业的从业者入职上岗首先肯定得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这是对就业者的保护。但是保险行业不同,一直实行的是代理人制度。入职签订的不是劳动合同,而是代理人合同。所以,我们称呼保险公司的业务人员都是叫保险代理人。不仅保险代理人无法享受劳动合同规定的权利(比如社保),而且连缴纳个税都是按照劳务报酬的标准缴税,在税改前税负是很重的。
当然,这些可以说是行业规则,既然选择了也就只能接受。但是这个保险代理合同真正的“坑”并不在这里?下面来看一个案例。
保险代理人的出勤制度在不同的保险公司要求是不一样的,有的管理严格有的管理松散。但通常情况下,只要你能完成任务,不违法违规,大不了就是扣差勤费。但是这次却不一样,因为不出勤惹怒了保险公司,后果很严重。
2015年9月25日,汤军与平安人寿签订了《保险代理合同》,合同有效期三年。合同中对代理人义务有一条是这么写的:“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和基本管理办法的规定,按时参加被告组织的以激励展业意愿及提升业务技能为目的的各项培训(包含以会议形式举办的培训)及早、夕会等。”在合同终止情况中有说明,违反上面这条属于终止合同的情况之一。汤军于2015年10月12日取得上海市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从业区域上海市,业务范围人身保险。
出于某些原因,汤军自2017年3月至2018年3月未再出席过公司的早、夕会。但是期间,汤军仍在继续从事保险代理人的相关工作,并且完成了各项业绩考核。奇怪的是,2018年3月31日开始无法登陆公司业务系统,2018年4月初被经理电话告知已解除保险代理合同。
事后,汤军多次向保险公司主张维权,均被拒绝。汤军认为,平安人寿未经同意擅自清退自己的工号,以其自身行为表明不再继续履行双方之间的保险代理协议,属于对协议的根本性违约。而且《保险代理合同书》上的签字并非其本人所签,在2015年10月拿到合同后也没有看合同的具体内容。
平安人寿则表示:汤军于2015年9月25日签订保险代理合同,双方是委托代理关系,平安人寿享有对合同的任意解除权,符合法律规定。同时根据合同及公司对保险代理人的管理办法规定,汤军应参加由公司组织的早夕会,其累计未参加该会10天以上,故于2018年3月30日解除合同,并电话通知了汤军。
法院审理后是这么认定的。《保险代理合同书》的性质符合合同法关于委托合同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委托合同。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委托人或受托人均可随时解除委托合同,且涉案《保险代理合同书》中亦未作相反约定,故平安人寿对涉案保险代理合同的解除于法有据。汤军主张要求继续履行保险代理合同并恢复其工号下面数据及客户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难以支持。
老萌说
这虽然是一起比较简单的保险代理人和保险公司关于代理合同的纠纷,但是却反应了保险行业的诸多沉疴。
首先,是保险代理人自己。既然想要继续干这个工作,为什么连基本的出勤都做不到呢?据我所知,平安人寿出勤通常只要求上午,而汤军长达一年时间,连半天出勤都做不到,很难认可其具有专业能力。从这点来看,我完全支持平安人寿的清退行为。
其次,从保险公司的管理来看。其实汤军已经有一年没有出勤了,而在审理时,保险公司说未参会累计达10天以上,故解除合同。一年未出勤早就超过了10天,为什么要等这么久才提出解除合同呢?这说明其管理制度本身并没有严格执行,具有一定的随意性。难道真的要到了一年,才能让保险公司忍无可忍?或者还是有其它的理由呢?
再有就是这个保险代理合同。如果按照法院说的,应当认定为委托合同。按照《合同法》中关于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是这么说的:“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也就是说,即便没有出勤的这个问题,保险公司仍然可以随时解除保险代理合同。从这个角度来看,保险代理人这个职业真的是悬在半空中,随时可能会掉下来的“高危职业”。如果保险公司真的像他们招聘时宣称的对代理人那么有责任心,为什么不在保险代理合同中对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作出相反约定呢?而这个“任意解除权”恰恰就是每一位保险代理人真正的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