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被接管后保单受哪些影响?
上周末最热闹的金融新闻,应该是包商银行被接管了。虽然是地方性的商业银行,但这次被接管,无疑还是惊起不小的波澜,毕竟这是首例银行被接管的案子。
根据人民银行官网公布,包商银行出现严重信用风险,被人行和银保监会接管,自2019年5月24日起,接管期限一年。
5月26日,人民银行及银保监会接受记者提问,表示接管前及接管后存款和其他负债均不受任何影响。由人行,银保监及存款保险基金全额保障,各项业务正常展开。
监管的及时出手,目的是帮助银行化解风险,企业恢复经营(没错,商业银行也是企业性质),会将公司交还给运营者。储户不用担心自身的利益受到影响
保险业也出现过类似情况,例如早期的中华联合,新华人寿,近期的富德生命、安邦等。无论公司的大小,监督管理部门都会严控风险,必要时及时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借着这次的事情,我们正好再聊一聊,关于保险公司被接管的事儿。 首先来看第一个问题:
保险公司什么情况下会被接管?
监督管理的核心是偿付能力,偿付能力严重不足,在可能危及到到投保人利益的情况下,就会出手接管。
《保险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其实行接管:
(一)公司的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的;
(二)违反本法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能严重危及或者已经严重危及公司的偿付能力的。
被接管的保险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
实际上保险市场的风险控制要严格的多,被接管已经算是比较大的劣迹了,因为在接管之前,已经至少经历过一轮整顿或自救了。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就好比考试成绩,会定期公布。我们日常在新闻中看到,某家公司的偿付能力不足,就类似公布成绩不及格的情形。
好比学生的学习成绩下降,如果不是严重不足,监管初步会重点关注,并加强学习的要求,而银保监督促提升险企成绩的手段很多。
《保险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 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一) 责令增加资本金、办理再保险;(二)限制业务范围;(三)限制向股东分红;(四)限制固定资产购置或者经营费用规模;(五)限制资金运用的形式、比例;(六)限制增设分支机构;(七)责令拍卖不良资产、转让保险业务;(八)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九)限制商业性广告;(十)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
简单来说三种途径,要么多投入,要么少花钱,要么就停业务。企业是逐利的,偿付能力不足,业务就会被限制发展。大部分险企在偿付能力踩及格线时,都会自觉增资到安全线以上。
如果在加强教育后,成绩仍然大幅下滑,或严重犯错误,监管就会亲自出手,这严重程度不亚于“留校察看”。
接管期限由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如果接管效果达不到预期,还会被延长,但一般不会超过两年。
被接管的公司,会重整或破产吗?
接管的目的是为了帮助企业恢复正常运营,目前来讲,我国保险业监督管理水平仍是世界范围内做的最好的。历史出现最严重的情况,也只是险企被接管,经救助后恢复正常运营。
监管机构会从企业管理和资金援助两个方面,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例如,友邦被接管期间,就是由银保监和太平的高管接手管理,并且注资千亿规模的保险保障基金,维持企业正常运营。
当然,现行的保险法中,是允许保险公司重新整顿和破产的。监管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保险公司破产的极端情形有两种,一是无法偿还债务;二是违法经营,被吊销执照。
《保险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被整顿、被接管的保险公司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保险公司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
《破产法》中规定的情形,主要是第一种,针对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的情况。不过我们常听到的保险公司披露偿付能力不足,与企业资不抵债是完全两个不同的概念。
前者是对保单到期赔付的要求,对认可资产有一定的限制,比如变现能力强;后者是企业经营的概念,资产和负债的认可范围区别很大。简单来说偿付能力要求更严格,偿付能力即便为负,与企业破产清算还差着很远。
保险牌照本身是稀缺的资源,能组建保险公司的股东们,本身都有非常雄厚的资本实力。退一步来讲,即便股东无力注资,市场上申请保险牌照的资本在排队等着,有的是其他人愿意接手。
而违法经营或扰乱市场,就是比较严重的情形了,会面临直接吊销保险业务的经营许可:
《保险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保险公司因违法经营被依法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或者偿付能力低于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标准,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保险市场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撤销并公告,依法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保险牌照的珍贵,不仅在于稀缺,更在于本身长期稳定的现金流,没有谁愿意冒着吊销的风险,去扰乱市场秩序;同时,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的严格风险控制,保险公司也没有重大违法经营机会。
重整或破产,我的保单受哪些影响?
我国目前无保险公司破产的记录,也没有因偿付能力不足,而影响到投保人保险金给付的先例。保险法对保险公司因经营不善,可能出现的破产情况,也做出了规定:
《保险法》第九十二条: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
转让或者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转让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每一份保单在销售出去之后,都会按照精算要求计提相应的责任准备金,这有类似商业银行的存款准备金。这一部分资金是不能动用的,只能预备未来的保险金给付,按照监管要求存在指定的银行机构。
如果保险公司破产清算,那么未到期的人寿保险合同,会随对应的责任准备金一起转让到其他公司。有公司接手,自己协议转让,没有人接受,由监管指定接手。
我们前面提到过,保险公司的保单偿付能力,与企业资产跟债务之间的概念是不一样的。理论上企业的全部资产,会明显大于保单偿付的认可资产,比较难出现清算资产不足以满足保单的偿付的情况。
如果确实出现,银保监会动用保险保障基金来救助受让公司及保单持有人,对于人寿保险业务,保障基金救助对象是受让公司,而受让公司要维护保单利益不会受到影响。
《保险法》第二十一条 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的保险公司的清算资产不足以偿付人寿保险合同保单利益的,保险保障基金可以按照下列规则向保单受让公司提供救助:
(一)保单持有人为个人的,救助金额以转让后保单利益不超过转让前保单利益的90%为限;
(二)保单持有人为机构的,救助金额以转让后保单利益不超过转让前保单利益的80%为限。
保险保障基金依照前款规定向保单受让公司提供救助的,救助金额应以保护中小保单持有人权益以维护保险市场稳定,并根据保险保障基金资金状况为原则确定。
对于非人寿保险业务,法律上并没有要求强制转让业务。但企业为吸引客户,塑造品牌形象,也不无接受保单转让的可能。如果确实没有转让,非寿险业务5万以内全额救助,5万以上按比例救助。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其清算财产不足以偿付保单利益的,保险保障基金按照下列规则对非人寿保险合同的保单持有人提供救助:
(一)保单持有人的损失在人民币5万元以内的部分,保险保障基金予以全额救助;
(二)保单持有人为个人的,对其损失超过人民币5万元的部分,保险保障基金的救助金额为超过部分金额的90%;保单持有人为机构的,对其损失超过人民币5万元的部分,保险保障基金的救助金额为超过部分金额的80%。
前款所称保单持有人的损失,是指保单持有人的保单利益与其从清算财产中获得的清偿金额之间的差额。
不论是救助受让公司还是保单持有人,保险保障基金的优先救助原则,是保护中小及个人保单持有人。
小结
对于普通消费,市场本身有严格的监管和秩序,并没有太大的必要去关注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选择保险产品,本身还是以产品内容满足自身需来匹配最好。
消费者投保保险,是当下的决定,企业运营是未来持续的过程。对于消费者来说,判断企业未来的运营稳健性,太难。这也是我建议用产品匹配需求,来为自己配置保险的原因。
最后对今天的内容做个简单回顾:
1、保险公司在面临偿付能力重大危机的时候,可能会面临被监管机构接管的情况,接管的目的是保护公众利益,帮助企业度过危机;
2、保险公司在资不抵债、或者违法经营的情况下,可能面临破产风险,保单偿付能力不足并不是保险公司资不抵债的概念;
3、即便保险公司破产,人寿保险合同及其责任准备金也会被其他公司接管,公司资产不足以偿付保单利益的,由保险保障基金按规定提供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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