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身保证续保”的医疗险终于要来了吗?
医疗险无法“终身保证续保”的尴尬
医疗险能否“保证续保”是很多朋友在投保时非常关注的一个问题。
所以,一直到今天,中国内地保险市场上都没有出现过任何一款可以“终身保证续保”的综合型医疗险,这也让很多不了解银保监会“保证续保”定义的消费者买得很不踏实。
在我看来,一直以来,银保监会对于“保证续保”的定义就是有问题的。
在其他保险市场上,只要满足“保证可以续保”和“保证续保条款不变”两个条件的长期医疗险产品,就已经可以被称为“终身保证续保”的医疗险。
当然,考虑到消费者的“心理需求”,很多公司也在尝试开发可以保证续保5年、6年的医疗险产品,即费率在5年、6年内保证不会调整,但如果想要把费率的保证区间延长至10年以上,不仅保险公司会承担较大的风险,银保监会也不允许。
因此,在旧版《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的定义下,“终身保证续保”的医疗险开发就这样走入了一个“死胡同”。
“终身保证续保”的医疗险有望出现?
不过,这一现状,在新版《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的定义下出现了“转机”。
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可以在保险产品中约定对长期医疗保险产品进行费率调整,并明确注明费率调整的触发条件。 长期医疗保险产品费率调整应当遵循公平、合理原则,触发条件应当客观且能普遍适用,并符合有关监管规定。 http://www.cbirc.gov.cn/cn/doc/9103/910303/ADFF62070EE241A28D0DD398555F4F2D.html
在之前的征求意见稿中,“第二十条”的描述是针对“长期健康保险”的,这当中也包含重疾险。
但是在最终的下发稿中,银保监会调整了对费率调整的应用范围,专门针对“长期医疗保险”,实际上就是明确表示了,未来会鼓励保险公司开发费率可调整的长期医疗险。
这里,有的伙伴可能还是比较困惑:不是上面的“第四条”已经写了,保证续保是要求按照“原条款”和“约定费率”继续承保的吗?如果费率可以调整,那不还是不符合保证续保的定义?
先别急。
这里,我就不得不说一下咱银保监会领导用词的“精妙”了。
因为,在新增的“第二十条”里是这么写的:保险公司可以在保险产品中“约定”对长期医疗保险产品进行费率调整……
所以说,当保险公司在合同中“约定”了长期医疗险产品的费率是可以进行调整的,也是符合保证续保条款中的“按照约定费率继续承保”要求的。
按照这种理解,相信以后寿险公司、健康险公司、养老险公司开发的长期医疗险产品,只要是满足“保证可以续保”和“保证续保条款不变”的条件,并且在合同中约定了在哪些情况下会对医疗险的费率进行调整,就可以将其称为“终身保证续保”的医疗险。
如果不是这么理解,那银保监会在新版的《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中加上“第二十条”就显得多此一举了。
因为不保证续保的医疗险,本身费率就可以调整。
当然,关于《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的内容解读,最终的解释权在中国银保监会。
所以,究竟未来是不是会有“终身保证续保”的医疗险,还是要看保险公司新产品的报备方式,以及银保监会将如何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