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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的第一个诉讼:在上海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被执行人:张家俊,原仲裁机构:上海金融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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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融法院司法解释》
第二百零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九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百零三条:
财产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应当单独作为抵押,不得单独处置。
财产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规定处置财产。
财产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及时办理司法质押登记。
财产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按照规定处置财产。
第二百零四条:
财产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应当单独作为抵押,不得单独处置。
抵押物权属转移的,应当办理转移登记。
抵押物转让时,应当办理减少抵押,或未办理减少抵押登记的手续。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百零五条:
财产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不得单独作为抵押物。
抵押物权属转移的,应当办理受让人转移登记。
第二百零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抵押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