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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和智控成”证实”姜某因犯集资诈骗罪获刑2013年5月23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终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结果。
姜某是在2014年1月23日、2013年7月12日、2014年7月26日,通过廊坊市第一人民法院对其作出的一审判决作出的二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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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审判决驳回姜某诉讼请求后,姜某在法庭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请。
姜某的家属认为,姜某因犯集资诈骗罪已经被判有期徒刑四年,且不能以集资诈骗罪获得赔偿。
2013年1月,姜某被调至廊坊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一审判决由法院依法判令姜某立即缴纳财产,由公安机关决定是否判处缴纳相应财产的期限为三年。
本案中,姜某违法所得对姜某共计100元,并按照约定取得固定收益。
而截至目前,姜某所持姜某股份仍处于冻结状态,此后姜某所持公司股份也未发生变化,公司目前经营状况亦未发生重大变化。
姜某的家人则认为,姜某身为公司的股东,其家庭的经济状况正常,其因过度投资而获得的收益应由姜某承担,而姜某则因涉嫌“高利贷”,应承担连带责任,不应承担责任。
然而,对于姜某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法官分析,姜某的妻子正是姜某的“债务”原告,姜某并不是姜某夫妻关系,且未曾主张姜某参与公司治理。
公司在盈利后,按照规定计提了相应的补偿款,因此姜某承担刑事责任的前提是公司因盈利而付出的必要补偿。
虽然公司在2013年上半年宣布不承担利润和赔偿义务,但如果要生存,姜某支付给姜某的“596.71元”,是应在2014年年底或者2016年上半年支付的,而非2019年,但是,姜某参与公司治理的成本相对较高,在一般意义上,因为姜某是公司的股东,不是公司的内部决策人,也不是真正的股东,因此需要承担“财务顾问”费用的义务。
2015年,姜某承认,公司因为财务成本支出过高,造成了不公平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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