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开《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根据《办法》,我州行政区域内除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以外的所有城乡居民(包括在校大中专学生、中小学学生、学龄前儿童和婴幼儿等)均纳入居民医保覆盖范围,不受户籍限制。居民医保基金实行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个人部分按自然年度缴费。《办法》在原有政策基础上,优化了资助参保政策,对特困、低保等14类特殊困难人员参保个人缴费部分,按类别给予全额或定额资助,切实减轻困难群众参保缴费负担,确保应保尽保。具体资助标准如下: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且符合代缴条件的优抚对象、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经核定的特困家庭夫妻及其伤残子女等6类人员,按其个人应缴费额给予全额资助。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返贫致贫人口,按其个人应缴费额的90%给予定额资助。低保边缘家庭中60岁以上老人和未成年人,个人应缴费额由个人承担100元,余下部分由县(市)财政予以资助。原国有集体改制企业职工2010年底以前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医疗保险清算自愿参加居民医保的人员,个人应缴费额由个人按上一年度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个人筹资标准承担,余下部分由县(市)财政予以资助。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按其个人应缴费额的50%给予定额资助。稳定脱贫人口,在过渡期内实行资助渐退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