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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杀在保险理赔中到底是怎么处理的?

2023-09-12 15:58:45

我们买保险肯定不是为了花钱,而是在以后万一真的出现人生悲剧的时候,自己和家人能有一笔理赔金赔偿。


这是保险的本质,花钱转移风险


而人生的悲剧,是一定包括自杀的。


不管是因为情感受阻、生意失败、疾病折磨,且不论自杀是否符合伦理道德,但是自杀对于家人带来的悲痛,与其他死因是无异的。


自杀这一敏感话题,在保险理赔中到底是怎么处理的呢?


01


今天要跟大家讲的这起保险拒赔案,发生在2016年的甘肃庆阳,之所以全国闻名,就是因为保额巨大,累计达到了2400万


一个火锅店老板王某,在2015年9月至11月期间,投了X安福,终身寿保额300万,意外保额高达1000万(自驾保额翻倍),还有一份百万自驾100万,共2400万。


2016年3月15日被保险人驾车坠湖,经过1个月的理赔勘察,保险公司认定涉嫌骗保而拒赔,同年7月,妻子焦某向市中院起诉保险公司。


交警第一次检测死者血液酒精浓度273.mg/100ml,算醉驾,家属不服说被保险人平时从来不喝酒。


第二次检测家属找到上海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跑上海做了一次,发现血液中无酒精含量,可以排除醉驾。


这原本是一起消费者家属与保险公司的普通诉讼纠纷,但是随着甘肃省保险协会向庆阳中院发函,让舆论一下子喧嚣起来。


这份函在支持保险公司拒赔方面,原话是这样讲的:“如果投保人的诉讼请求得到支持,将会使公平、公正的社会价值取向无法得到弘扬


自杀在保险理赔中到底是怎么处理的?


家属焦某认为中保协作为行业自律机构,在法院未判决之前进行舆论审判,有违公平正义;社会媒体也有的认为,大保险公司店大欺客,竟然能够联合当地行业协会施压法院,实属罕见。


经过1年4个月的审理,2017年11月5日,庆阳中院一审判决,认定王某自杀不属于交通事故,判投保人这边败诉。


自杀在保险理赔中到底是怎么处理的?


原告家属焦某不服,上诉至甘肃高院。


2018年3月30日,甘肃高院以“一审存在审判人员应当回避的情形,未回避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为由,将案件发回重审。


我仔细查看了一下卷宗,原来是一审法官的配偶,是保险公司的员工,属于应当回避的对象,所以被高院发回重审,换个法官继续。


2018年8月29日在庆阳中院重审开庭后,仍判焦某败诉,家属不服继续上诉至省高院。


2019年8月,省高院二审终审,仍判决焦某败诉,驳回全部诉讼请求,耗时三年的多次审理,原告焦某最终没能获赔。


省高院在审理的过程中,原告被告双方都只是对证据进行推断,毕竟自杀具有高度的隐蔽性,当证据无法直接证明被保人王某到底是不是自杀时,法院采用了“高度盖然性”原则。


所谓高度盖然性,是根据事物发展的高度概率进行判断的一种认识方法,是人们在对事物的认识达不到逻辑必然性条件时,不得不采用的一种认识手段。


说白了,虽然证据无法直接从逻辑上推断证明,但是一大堆证据叠加在一起,符合常人的一般认知。


我们来看看甘肃高院给出的系列证据推断都有哪些:




1.集中大量投保:王某在短短2个月内,集中购买2400万身故保额的保险。

2.投保后事故:在投保后1个月内,王某就发生过一起交通事故,未向公安机关报案,且本人草率治疗,在伤势较重的情况下,仅住院7天就出院。

3.不遵从医嘱:出院后医生要求卧床休息至3月3日,王某在3月13日租车开始长途自驾,并于2天后坠湖。

4.GPS轨迹:王某驾驶车辆,曾在事故发生地点徘徊往返6次。

5.生前大量负债



自杀在保险理赔中到底是怎么处理的?


从普通人直觉来看,确实骗保的概率大一些。


03


至此,案件随着二审终审的宣判,法院支持保险公司拒赔而告终,那么这起2400万天价保额的拒赔案,给我们哪些启示呢?


先来说说保险公司,真的就一点责任就没有了么?


甘肃原本就属于经济不发达地区,且自驾本身就容易出现骗保情况。那么保险公司以及业务员,为什么当初满心欢喜收保费的时候,就没想着限制累计保额?或者在投保的时候,严格履行审查义务呢?


能买2400万保额的保险,保险公司怎么可能不去调查走访看看被保人的个人债务问题?尤其是对于个体户做生意的,更应该是严查的对象啊。


如果为了节省公司销售成本,不进行新契约调查,那么限制保额总归是应该的吧


在本案中,被保人王某并没有采取多家公司同时投保的方式,而是仅在一家公司进行投保,这对于保险公司的审查难度,已经降低太多了。


各家保险公司的核心业务系统中,理应自动识别高风险的投保件,并提示预警。但是在本案中,保险公司的义务缺失,是客观事实。


虽然这个事实,在法律上并没有足够证据判定保险公司赔款结案,但是却是很重要的经验教训:保险公司和业务员,别光顾着数钱到手软,合规问题也要谨慎


自杀在保险理赔中到底是怎么处理的?


再来说说投保人这边,对死者我表示哀悼,根据二审高院的意见,我姑且当做被保人是故意驾车坠湖,属自杀情况。


自杀本身也是人的权利,保险肯定是对自杀提供保障的,但是有前提。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购买寿险保单,2年内是不会获赔的,但是保单生效后满2年,保险公司就要赔了。


回到本案中,被保人王某在投保后4个月自杀,在法理上是不会获赔保险理赔金的,但是如果提早购买保险,2年后自杀就可以获赔。


可能很多人觉得,讨论一个人什么时候自杀是件很残忍的事情。


据世界卫生组织估计,每年全世界有大约78.6万人自杀,其比例为每年每10万人中有10.7人。中国每年自杀死亡的人数已达28.7 万人,每年平均自杀死亡率是十万分之二十三,每2分钟有1人死于自杀,8人自杀未遂。


我国每年的自***数,甚至超过了交通事故死亡人数


本案中讨论的争议点还有酒驾,保险公司对于酒驾是否免责,完全都是写在条款合同里的。


市面上个别保单会提供酒驾导致的身故保障,但绝大多数还都不支持。


并不是说提供了酒驾保障,就是怂恿你酒后开车,而是保险公司扩大了一部分保障责任,给死者家属提供了更多赔偿的可能性。


如果说所有寿险保单对于自杀都是2年后才可以获赔的,那么对于酒驾的处理,各家公司还真的是各不相同。


关于收入证明,很多保单对于被保人的个人财务状况是不做要求的。但是,也有部分大额保单会要求受益人在办理理赔的时候,需提供被保人的生前收入情况的。


与酒驾类似,各个保险公司的处理规则大相径庭,我们在买保险的时候,建议还是选择免责条款宽松的保单。


买的时候大意轻率研究不仔细,等理赔的时候会给家属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写在最后,给大家再提个醒,我们买保险是为了抵御风险,而非鼓励冒险。自杀不仅对个人生命不负责,对于亲人家属也是巨大打击,无论如何一定要珍惜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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