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真实案例,我们可以了解到保险公司的理赔和一些简单的保险法律常识,避免买错保险。下面进入正题。
2018年4月,安徽某建材公司为其员工在中国人寿处投保了国寿绿洲团体意外伤害险,保险金额为80万元,保险期限为一年,朱某是其中的一名员工。
2018年12月20日晚,朱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与其他车辆相撞,朱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第二天死亡。于是,朱某的家属找到保险公司,要求赔偿这80万元保险金。家属称朱某是该建材公司的员工,但是社保部门证实没有单位为朱某缴纳社保,该建材公司也未能提供劳动合同,因此朱某和该公司没有劳动关系,也就没有保险利益。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根据保险公司的职业代码明细,朱某驾驶重型车,应为重型路运砂石车司机,风险级别6级。而参保时的身份却为风险级别2级的水泥石膏技术人员,两种职业的保费差了3倍以上。因此,朱某在参保时故意隐瞒职业,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拒赔很合理。(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想要判断合同是否有效,就要确定朱某是否同意公司为其购买保险。1)该公司人数众多,员工流动频繁,要求该公司逐一询问员工的意见,不仅会导致投保效率低下,也不利于员工的安全保障,因此要从一般的社会认知角度考量;2)该意外险由公司出资投保,朱某无需支付任何费用。另外,《保险法》之所以规定保险利益,是为了防止道德风险(受益人对被保人的故意***),而该意外险并没有指定受益人,受益金将作为遗产赔偿给朱某的法定继承人。该意外险的投保不存在任何道德风险,任何一个理性的被保人都会同意。如果没有明确证据证明朱某反对这份保险,则认定朱某同意投保并认可保险金额。保险合同为射幸合同,保险人是否承保及其如何确定保险费,取决于保险人对承保危险的正确估计和判断,而投保人对相关事项的如实告知,是保险人正确确定保险危险并采取控制措施的重要基础。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也就是说,投保人如实告知的前提是,保险公司询问,如果没有询问,则不必告知。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责举证。5、是否有长期病假、长期接受治疗或者住院治疗人员参加本次投保;其中并无关于被保人的职业工种情况的询问,因此仅凭职业代码表拒赔并不合理。另外,作为一家保险公司,投保时应当知道该建材公司经营范围中包括道路运输,却没有对相关的投保资料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过错在保险公司。--以上来源于判决书(2019)皖0304民初3251号尤其是这种包含身故责任的产品(如含身故的重疾险、寿险、意外险),必须征得被保人的同意,否则保单作废。我经常遇到两类极端客户,一类老是心存侥幸,认为保险公司查不到。另一类客户,则是特别恐惧,对于以往的病史恨不得全盘托出,连感冒发烧都要告知。